足紀字[2012]021號
關于對沈陽東進足球俱樂部呼和浩特東進隊運動員
違規(guī)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qū)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6月2日,東芝2012中國足球協會杯賽第17場,沈陽東進足球俱樂部呼和浩特東進隊與上海中邦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呼和浩特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jiān)督、裁判員的報告及比賽錄像等,該場比賽進行到第93分鐘時,在裁判員鳴哨后,沈陽東進足球俱樂部呼和浩特東進隊2號運動員李健將對方運動員推打在地,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處罰如下:
一、停止沈陽東進足球俱樂部呼和浩特東進隊2號運動員李健參加東芝2012中國足球協會杯賽的比賽四場。
第42條(三)規(guī)定:“在某一項賽事中沒有執(zhí)行的停賽(被淘汰或該賽事的最后一場比賽),應累計入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另一項賽事中的下一場正式比賽中”。本處罰可累計入2012年中甲聯賽、中甲聯賽預備隊聯賽中。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處罰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fā)生各類違規(guī)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比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審核:





